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我省发布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平稳、有序开展划转征收工作,结合云南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网页链接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我省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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