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云南省2022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支持对象县(市、区)名单的公示
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机制支持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云保建办〔2022〕159号)及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2月13日会同省财政厅,经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对各州(市)推荐参加2022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支持申报的县(市、区)进行了复评。现将拟获得2022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支持的县(市、区)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至2月17日。如对公示的县(市、区)有异议,请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省财政厅反映。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并附具体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871-64322363(兼传真)。
省财政厅,0871- 63957303(兼传真)。
电子邮箱:195370186@qq.com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18室。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13日
云南省2022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支持的县(市、区)名单
昆明市呈贡区
临沧市镇康县
迪庆州维西县
红河州弥勒市
昆明市五华区
昭通市水富市
楚雄州大姚县
曲靖市麒麟区

昆明首个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惠青家·滇池明珠店 供图
2021年6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2022年3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中明确以下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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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对象标准。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二)关于户型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
(三)关于租金定价。充分考虑保障群体的承受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指导管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四)关于选点布局。按照规定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住房和就业地点要匹配,实现职住平衡。
(五)关于装修标准。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注重实用性,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六)关于政策衔接。一是在满足本地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做好人才公寓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衔接,吸引全国优秀人才、鼓励引导云南籍大学毕业生和青年人才赴滇、返滇就业创业。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来源:云南网综合自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云南日报
编辑:杨维涵
主编:赵小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