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坏护栏非小事,驾车“离去”涉逃逸!

昆明交警



行车途中,难免有意外情况发生

万一不小心撞坏护栏等公共设施

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如果对损坏的交通设施不管不顾

一走了之

可能涉嫌构成肇事逃逸

将被加重处罚哦


2023年2月2日,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车辆撞坏隔离护栏后,驾驶人没有选择报警而是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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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7时25分许,晋宁交警大队昆阳中队民警在开展日常巡逻工作途中发现,在东凤路与和璟路路口的中央隔离栏被撞坏并倾倒在路上,现场无车辆和人员,极易造成二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确认,未接到肇事驾驶人报警,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并锁定肇事车为牌号云AR9Z**灰色小型普通客车。随即,民警通知嫌疑驾驶人张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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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11时50分许,嫌疑人张某来到交警大队。据其称:“当天凌晨2时40分许,自己驾驶车牌号为云AR9Z**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行经东凤路与和璟路路口时,由于疲劳,不慎将隔离护栏撞倒。想着护栏倒在地上扶起还可以用,便没有报警,驾车离开了。”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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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原本是一个很轻微的交通事故

但因为驾驶员一走了之

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等待驾驶员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张某面临的法律后果:张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在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蜀黍提示:驾车撞坏公私财物,即便是单方事故或现场没人,也一定要及时报警,不能心存侥幸驾车“离开”。如果发现他人有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损害公私财物的情况,也请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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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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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宁交警大队 

编辑:郭峰

审核:陈姝妤 张鹍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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