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出租违法建筑 昆明安全生产新规施行


昆明发布

2月1日,《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下称《条例》)开始施行。2月1日下午,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针对实践中企业对发包、出租行为安全管理不足的问题,《条例》明确: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租违法建筑和不符合安全性能的房屋。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条例》共24条。其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事项,建立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初次安全培训不少于32学时


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规定学时”具体是多少?


市应急局介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特种作业安全实际操作考试标准》执行,根据特种作业种类的不同分别由不同学时规定,其中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房屋承租方不得破坏


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


针对实践中企业对发包、出租行为安全管理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进行审查,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书面告知涉及厂房、场所的有关情况。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发包、出租单位的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发包、出租单位和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房屋出租单位出租房屋时,应当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的房屋。房屋承租方不得破坏房屋的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使用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险情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出租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据介绍,《条例》的出台,助力昆明形成了国家、省、市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法治局面,有力地提升了昆明作为省会城市的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水平,将为推进昆明市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依据,是昆明在安全生产领域争当全省排头兵的具体成果。



来源都市时报

编辑:夏奉娟
校对:王仪
审核:张正宝
终审:董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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