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娃娃蛇”抓不得、买不得!

云南法制报


红瘰疣螈,俗称“娃娃蛇”

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云南法制报


近日

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猎捕、出售红瘰疣螈的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2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案情


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2年5月以来,被告人孙某用放置笼子的方法在腾冲市五合乡非法猎捕疑似红瘰疣螈活体,由被告人杨某出售获利。经鉴定,该批野生动物属有尾目蝾螈科红瘰疣螈,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至查获时止,被告人孙某非法猎捕、被告人杨某非法出售红瘰疣螈35尾,总计价值61250元。



判决


2名被告人获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杨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二被告人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终,法院根据二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查获的红瘰疣螈由腾冲市公安局移交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放生。



释法


哪些行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该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制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5类行为。其中需要关注的是,非法猎捕、杀害行为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仅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后者不仅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身,也包括动物制品,如象牙、犀牛角、穿山甲鳞片等。同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包括在野外自然繁育的,也包括人工繁育的。一般而言,二者在定性过程中不进行区分,但在量刑过程中,根据《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虽未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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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实施上述行为,尽管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然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的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因而,即便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尚未达到刑法规制的程度,同样可能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编辑:刘欣怡

审核:高明、谢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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