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5月,原告王小某(未成年)、被告张小某(未成年)分别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蒙自市南湖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当驶至南湖荟肯德基路段时,两车呈前后错位行驶,遇对向来车,张小某驾车朝右侧偏驶过程中,车身右前部与王小某所驾车车身左后部相擦碰,导致王小某连人带车向左侧倾倒过程中,与对向沿机动车道正常驶来的李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公交车车头左侧低位碰撞,造成王小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庭审过程中,被告张小某代理人张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提出自己并非适格被告。原来,肇事人张小某与其并无血缘关系,系路边抱养回家,且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正式的收养手续,后为解决张小某入学的户口问题,遂将张小某的户口落在了张某处。
未成年人出行时,应选择安全、与自身年龄段相匹配的交通工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遇突发情况时,应对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且未成年人往往年轻气盛,骑车速度较快,甚至伴随一些危险动作,如追逐打闹、搭载他人、边骑车边打电话等,这些行为较易引发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均属于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要承担责任。”
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幸福,避免悲剧发生,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把好安全第一道关,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以及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车上路,切不可掉以轻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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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辛媛媛 邓珺文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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