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宜说法” | 酒后挪车也不行

宜良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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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官的职业生涯中
会遇到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给检察官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还对每个人的生活有启发意义
宜检君每周有“说法”
用检察官第一视角

为您讲述办案故事


春节将至
宜检给各位司机上一节关于春节出行的普法课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请大家春节期间
遵守交规,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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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第一检察部 检察官 李永刚


岁暮天寒,年关将至。马上过年了,免不了和亲朋好友们聚餐。其乐融融之际,要始终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否则只会乐极生悲。


大家好,我是今日“宜说法”的检察官李永刚。今天为大家讲述的,是一个有关酒后危险驾驶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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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

2021年12月的一天晚上,回家过年的老杨,与久未谋面的几个朋友吃饭聚餐。朋友也是非常高兴,拿出了珍藏多年的好酒招待他们。就在他们酒足饭饱之后,老杨还是有意识的请未喝酒的朋友,帮忙把他的车开回家。


朋友将老杨送到家后,把车停在了路边。休息了一会的老杨,突然想起车还停在路边。他心想,这年末岁终的,晚上把车停在路边还是不安全。


正好他家附近就是派出所,如果把车停去派出所门口的车位上,安全肯定是有保障。虽然酒劲尚未退去,但他还是侥幸地认为,这么冷晚上谁知道他喝了酒,而且这一段距离也不远。心情有些膨胀的他,打定主意就去挪车了。 


正所谓快乐总是短暂的。正当老杨把车挪车到派出所门口的车位上时,派出所值班民警发现了异常。随后依法对老杨进行了酒精检测。经检测,老杨酒精测试高达115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老杨对自己醉酒后危险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侥幸心理非常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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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评析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应所谓喝酒不开车,挪车也不行。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轻则造成一定的经济财产损失,重则对当事人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察官给您算笔“醉”有应得的帐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且<80mg/100ml,为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1.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辆。


4.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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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除了要付出巨大的法律成本外,还将承担高额的经济成本。酒驾、醉驾导致的车辆及人身损失,保险不予赔偿,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还将付出高额的赔偿代价。此外,因醉驾受到刑事处罚的,还会对职业生涯产生重大影响,例如不能从事律师、医生等职业,公务员可开除公职等。

最后,请各位司机朋友将交通安全责任谨记于心,为自己和他人负责,做一个遵纪守法的文明交通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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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注:转载请标注来源)


来源:宜良检察  编辑:廖雄培  
责编:谷少春  审核:张竣 李婷  监制:罗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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