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他人文章阅读量2109人次,发布者是否构成侵权?

云南法制报


网络上发布信息可以任意妄为吗?

发布的信息侵犯别人隐私和名誉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云南法制报


近日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


“美篇”是火爆微信朋友圈的图文创作分享应用程序,2021年1月,刘某经朋友告知,在网上看见有涉及自己的不良信息传播,经询问核实,发现发布该不良信息的网站为“美篇”,系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和管理的图文创作分享应用。






案件

“美篇”平台发布

诋毁他人文章

当事人起诉至法院

2019年11月16日,一美篇用户在“美篇”平台上发布名为《被执行人(黑公司)财产情况分析》的文章,文中在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指控刘某滥用公司主体恶意逃避债务、控制多家关联公司进行违法活动,并污蔑其与婚外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有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截至2021年2月4日11时43分,该文章的阅读量为2109人次。

2021年3月28日,刘某向该网络科技公司发出律师函,内容为要求采取立即删除、屏蔽该篇文章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该侵权文章进一步传播。

2021年4月2日,收到上述侵权投诉申请后,该公司对账号内的文章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措施。通过查询案涉账号发现,案涉账号美篇用户昵称为“橡皮枪”,案涉文章由其制作发布。

该不实文章被大量阅读并在多个微信群中有偿传播,阅读量达两千多。刘某对此文章内容及发布平台等做了公证。

刘某认为,该篇文章在此平台上发布和传播对他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其身心遭受痛苦,故将该网络科技公司以及制作者张某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判决

被告公开向原告

登载赔礼道歉声明

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文章发布于2019年11月16日,直至2021年4月2日删除,该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被告张某是否是涉案文章发布者的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披露的“橡皮枪”的美篇用户注册手机号以及该手机号的实名登记信息为被告张某,张某对此仅否认系其注册,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张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确认被告张某为涉案文章的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文章中多次提到原告刘某与案外人存在姘居、系他人“情妇”等表述,上述表述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且词汇含义具有贬义和侮辱性,加之涉案文章阅读量为2109人次,一定范围内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发布者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开向原告刘某赔礼道歉,具体方式为:在“美篇”网络平台中的账号“橡皮枪”首页持续十五天登载赔礼道歉声明。





释法

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网络侵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法官祁艺丹表示,因本案发生在网络环境,判断涉案侵权内容是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需综合考虑涉案文章发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网络言论的特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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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服务时,面对互联网上的不特定及海量的信息,其没有对网络用户的信息进行主动选择、编辑、删除,难以判断有关信息是否合法,因此,相关法律规定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权利。



编辑:刘欣怡

审核:郑玉明、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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