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滇协作:擦亮保山米黄大理石品牌 |《丝路保山》今晚播出
来源:保山广播电视台2022-12-27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即:202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怎么操作?
一起来看看吧!






情形1


情形2


情形3

情形4


情形5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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