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姚安县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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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李某照在大姚县新街镇夏家坝村委会李家坝村将本村村民李某爱打伤。李某爱向大姚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李某爱诉李某照健康权纠纷案。李某照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经开庭后依法作出判决。
2018年1月12日11时许,大姚县人民法院新街中心人民法庭法官林某某、法官助理刘某某、张某某到夏家坝村委会邀请村委会第一书记李某某、新街镇驻村干部何某某、村委会护林员陈某一起到李家坝村找当事人李某照送达判决书。找到李某照后,法官林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照表明身份送达判决书时,李某照拒收法院判决书,并对林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辱骂,还手持钉耙殴打送达法官,造成法官助理刘某某头部轻微伤,法律文书送达工作中断,妨害了法律文书送达。
案发后,李某照被大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姚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照犯妨害公务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照公然谩骂法官,拒收法律文书,以暴力行为殴打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官,严重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仅是对法官人格尊严的侮辱,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其行为性质恶劣,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李某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释法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特征是: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安全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送达法律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中至关重要的诉讼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传达,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接受送达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任何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故意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都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民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切莫因一时冲动被判刑罚。
编辑:刘欣怡
审核:郑玉明、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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