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警方最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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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的便利性

使得其逐渐成为市民出行的

主要交通工具之一

与此同时

未满16周岁违法骑电动自行车

发生事故的情形时有发生

不仅给骑行者本人带来伤害

也给道路上的行人或车辆

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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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2日晚,晋宁交警在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永乐大街磷矿医院附近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一个男孩骑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并未佩戴安全头盔,民警立即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男孩还未满16周岁,未达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龄。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通知其监护人到现场领取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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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中午,晋宁交警大队民警在永乐大街与东凤路交叉口执勤时,发现一起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事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轻微擦伤。经查,受伤的驾驶人正是8月12日晚查处的男孩,民警随即通知其监护人带男孩到医院进行检查,并处理该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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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

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并且因为未成年人缺乏安全意识

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再来看几个案例


01 不注意观察、未减速

福建一学生载同学在路口未观察减速

撞到正在横过斑马线的两名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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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小锦在路口斑马线驾车操作不当

未及时刹车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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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随意变道

中学生小辉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同学

未注意观察道路车流情况,随意变道

与同方向行驶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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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违规载人

中学生小亮等三人骑行一辆电动自行车

在十字路口与右侧道路

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

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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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追逐打闹

中学生小林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同学

同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同学嬉戏打闹

追尾前方轿车,酿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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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为了孩子的安全

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

要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

不为未满16周岁的孩子

购买和提供电动车

加强孩子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禁止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自行车


来源:昆明交警

编辑:符亚丽
编审:郑阳洋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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