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价格检查。
执法人员调阅了被检查药房(店)11月25日至11月30日,12月10日至12月15日两个阶段涉疫物资进货单及销售记录,对比了两个阶段价格涨幅情况。
查看是否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高涉疫物资或原辅材料价格;
是否存在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涉疫物资或原辅材料价格;
是否存在虽未提高涉物资或原辅材料销售价格,但大幅提高运输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是否存在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是否存在囤积居奇,导致涉疫物资供不应求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
是否存在串通涉疫物资价格的违法行为。
同时要求药房(店)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做到价、物相符。
二、不正当竞争检查。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阅台账资料和随机采访购药百姓,查看是否对药品性能、功效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是否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是否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是否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三、涉疫物资质量检查。
执法人员查阅了涉疫物资原始进货单据,查看涉疫物资是否建立并执行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审核;
是否随意变更、增加生产地址;
是否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编制说明书和标签;
是否存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是否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
是否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是否建立覆盖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且满足追溯要求;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展示许可证件、有关资质;
是否存在制售假劣药品,假冒药品、过期失效药品以及其他不合格药品流入合法渠道等情况。

来源 |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 赵琦梦
编审 | 孙啸武 余音瑶
终审 | 洪瑞滨 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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