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赡养老人
是美德,也是义务

但如果子女
经济困难,无固定收入
可以不赡养老人吗?
近日
腾冲市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
因赡养老人引发的纠纷案
↓↓
案情

原告杨某与丈夫王某婚后生育三子,分别为被告王甲、王乙、王丙。3名被告均已组建家庭,在腾冲市腾越街道居住。原告长期在保山市隆阳区独自居住,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2020年4月2日,原告丈夫王某去世。现因原告与3名被告异地居住,且原告年老多病,需要治疗和护理,经与3名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讼至腾冲市人民法院。

诉讼中,王甲、王乙辩称自己是下岗失业人员,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力为原告提供更好的赡养条件。王丙辩称自己多年来一直独自照顾父亲王某,母亲杨某的赡养义务自己虽有心却无力承担。
经法院查明,原告杨某系保山市新华肥皂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每月退休工资为3163.14元。被告王甲、王乙均系下岗失业人员,被告王丙系出租车驾驶员。2020年11月30日,原、被告曾因王某遗留的丧葬补贴、工资等诉至法院,由腾冲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该笔款项由原、被告4人平均分配。庭审中,原告表示其愿意独自居住,3名被告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被告王甲、王乙虽无固定工资收入,但不能免除赡养原告的义务。原告现年86岁,患有多种慢性疾病,且独自居住,确需治疗及护理,虽然每月有退休工资收入,但难以满足其医疗、护理所需费用。为此,法院结合原告健康状况、所在地生活水平及3名被告收入实际,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王甲、王乙、王丙自2021年2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杨某日常门诊医药费、护理费800元,限每月27日前付清;自2021年2月起,原告杨某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收费收据为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后,其个人自费部分由3名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于原告每次治疗终结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

成年子女赡养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编辑:刘欣怡
审核:郑玉明、刀一波




树立法律信仰
培育法治精神
扫码关注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