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返家途中死亡,谁之过?

云南法制报

近日
姚安县人民法院弥兴法庭
审理并化解了一起
因饮酒导致意外身亡的
生命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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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李某、郁某某、杨某某到陈某某家吃饭,除李某外,其余4人都饮了酒。饭后,代某某骑电动车离开。半小时后,路过的杨某甲看到睡在路边的代某某,随即报警。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代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后侧翻农田所致。代某某家属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向交警部门调取相关证据,进行巡回审理,并从情理法理入手积极组织调解,反复与死者家属及参与喝酒人员沟通,宣讲法律政策,进行思想疏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由李某、郁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各补偿代某某家属1.5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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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在参加宴请中,如饮酒出事,有4种情形劝酒者应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喝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及时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编辑:杨箫语

审核:郑玉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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