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
母亲出钱为儿子买房
刘某与段某是母子关系,2017年4月16日,段某看中昆明市某小区的一处住宅,于是向母亲刘某借款买房。
刘某称,儿子当时表示,待房屋出售后会偿还款项,但之后刘某发现儿子偷卖房屋并未偿还款项,同时还拉黑了自己的微信、不接电话并搬离原住所。
联系不上儿子的刘某于是将儿子段某起诉至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段某偿还107万元借款和3年定期利息。
段某辩称,2017年自家农村自建房因拆迁全家搬离,收到拆迁款。因自己文化程度有限,生活困难,且与妻子生育孩子后更为拮据。父母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想为自己改善居住环境,故愿意为自己购买房屋。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是赠与关系。
判决
偿还购房款97万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都有义务提交证据加以证实。任何一项证据要成为定案依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3个特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针对购买房屋支出的97万元,双方对于款项用途和金额无异议,原告主张该笔款项为借款,而被告应当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此,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已经明确表示上述款项为赠与,故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认定,原告庭审中明确利息为款项出借之日起计算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亲属关系,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段某偿还何某款项97万元。
释法
为子女买房除明确表示为赠与外
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盘龙区人民法院法官祁艺丹表示,当子女经济条件有限时,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人之常情,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无继续抚养的法定义务。
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编辑:刘欣怡
审核:郑玉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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