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 法治东川】帮啥也别“帮信”,两男子因“帮信”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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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潘某、董某秋明知诈骗团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收购实名认证的手机SIM卡及购买“网关”设备,并用收购的手机SIM卡插入“网关”,在东川为诈骗团伙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造成鲁某某被骗19999元,王某某被骗150850元的严重后果。截至案发时被告人潘某共获取违法所得6788元,并将其中部分违法所得分给被告人董某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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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人潘某、董某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购买“网关”设备并进行操作、联系上游犯罪团伙、收取违法所得并进行分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秋协助潘某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董某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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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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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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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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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因为这极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同时注意,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开办银行卡、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均涉嫌违法犯罪,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东川法院

 排版编辑:伍洲影

 责编:廖艳清

 编审:吴 丽  毛雯辉

 终审:李 泽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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