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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图书馆2022-12-20

打击电信犯罪·提高安全意识

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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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法院判决
被告人潘某、董某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购买“网关”设备并进行操作、联系上游犯罪团伙、收取违法所得并进行分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秋协助潘某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被告人董某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因为这极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同时注意,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开办银行卡、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均涉嫌违法犯罪,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完
来源:东川法院
排版编辑:伍洲影
责编:廖艳清
编审:吴 丽 毛雯辉
终审:李 泽 王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