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跑分”?如何认定“帮信罪”?法官为你解读

云南法制报




有偿使用闲置银行卡,每天日结1000元。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不费吹灰之力就能月入数十万元?此等躺平赚钱的好事让不少人都心动不已。然而,轻信这些轻松又赚钱的“美差”,不仅会上骗子的当,还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近日
大姚县人民法院
公布了2起相关案例
提醒广大群众
警惕高额回报诱惑
避免沦为“跑分”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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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今年1月至2月,杨某发、杨某富、夜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的资金均超过30万元,其中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超过3000元,从中非法获利1.1万元。


7月19日,大姚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杨某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




2021年6月,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手机等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2021年6月13日至6月14日,王某的2张银行卡共转入249253.5元,其中81314元属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今年4月,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仍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手机、手机交易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今年4月20日,该卡共转入988890元,其中308662元属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王某此次获得返利5900元。


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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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跑分”?

  

所谓“跑分”,是不法分子自建平台,利用正常用户的银行卡、电话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替别人收款,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不法分子一般打着兼职的名义招揽成员,声称只要为其提供银行卡或支付账号等,替别人代收款或者代充值,就可以轻轻松松赚取佣金。不法分子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跑分”平台将赃款分流洗白,使非法资金流向境外,增加公安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

  

如何认定“帮信罪”?

  

看是否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看是否提供了网络相关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看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

  

如何认定“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怎样算提供帮助?

  

除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直接明确规定的“提供帮助”的行为类型外,《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帮助”行为:(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营业执照等证件均不能交易买卖,非法买卖将可能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作案工具。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注销。


编辑:杨箫语

审核:郑玉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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