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五)

下列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第之规定,面向社会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各车主见到公告后,立即办理报废手续。楚雄市交警微博楚雄市交警微博楚雄市交警微博楚雄市交警微博楚雄市交警微博楚雄市交警微博楚雄市交警微博楚雄市交警微博楚雄市交警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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