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多年,母亲起诉要回孩子抚养权,法院如何判决?

云南法制报


近年来

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

群众自我意识的增强

离婚案件呈增长趋势

离异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类案件

也随之大幅增长


云南法制报

近日
施甸县人民法院
受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
一起来看↓

案情

母亲起诉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8年前,徐某与丈夫杨某协议离婚,两人的婚生子小杨由孩子的父亲杨某抚养。

经过多年的打拼积累,如今的徐某具备了充裕的物质条件,希望将小杨带到自己身边抚养,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条件。

为弥补自己之前的不足,徐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杨的抚养关系。


判决

孩子希望跟母亲生活

法院变更抚养权

庭审中,被告杨某表示,离婚这么多年来,自己含辛茹苦将小杨抚养长大,虽然现在自己不如原告徐某生活富裕,但也能给孩子提供足够的物质条件。

因被告杨某不愿意放弃小杨的抚养权,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彼此不愿意妥协。

在双方均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因小杨已年满八周岁,办案人员询问小杨意见,其表示希望跟随母亲徐某一起生活。

据此,法院判决小杨变更由原告徐某抚养。


释法

抚养权纠纷

按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判决


法院受理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主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父母双方达成协议后变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准予。另一种是离异夫妻双方未达成协议,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的。

第二种情形,原、被告双方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而提起的诉讼,对于这种情形,法院会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能够证实存在前两条的特殊情况,法院均会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宗旨,依法判处。

但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案件的父母双方均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形,且均有抚养能力,此时若子女年满八周岁,法院一般会依据孩子意愿,由其自己决定。



编辑:刘欣怡

审核:郑玉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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