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德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17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州消防安全委员会草拟了《德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12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及个人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843949970@qq.com。


德宏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德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17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专用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

第四条 县(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县(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车通道工作,推动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问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规范车辆停放,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六条 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规划城市市政道路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预留足够高度和宽度,满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严格控制擅自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在城市、农村改造中将消防车通道布局纳入整体规划;

(四)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五)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明确新建小区停车位配建比例,无法配建停车位的小区所缺数额按一定比例在周边配建立体停车场、立体停车库,保障车辆有序停放,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地和泊位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监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消防车通道标识化工作;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对施工期间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情况,应当事先函告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在审批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设置停车场时,应当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规范车辆停放位置;

(二)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严格查处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行为,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对市政道路停车场进行统一划线,规范车辆停放,根据实际情况在道路上增加停车位,设置错时停车位等,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招牌等设置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商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市场管理或经营使用者加强车辆停放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二)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督促市场管理或经营使用者对所属区域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建筑物审批通过的图纸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认定,原有图纸确实无法提供的,根据建筑物现状依据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停车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指导、督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车通道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协调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三章 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五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且按照法定要求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违法设置限高杆、水泥桩等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固定设施。

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车通道设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当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商业步行街街口的路障可设置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依法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划设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有权依法予以清理,造成的损失由阻碍消防车通行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当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物品,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暂时无法通行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在节假日、周末等时段对外开放、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中消防车可通行的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回车场等要求;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情况巡查、检查,可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车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依法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对违法搭建和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本市场区域内设置停车位时应当预留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经营商户违法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货物、包装箱等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法搭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应落实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三)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且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或将消防车通道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同级住建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和其他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规定。

责编:刘芬 段晨阳
审核:方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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