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孩子只是
患了一场小小的感冒
治疗后就能恢复健康
但让家长没想到的是
输液后
孩子没了
……

难以接受的家长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想弄清楚前后治疗的3家医院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与自己孩子的离世又有怎样的关联。
案情
2018年11月5日下午,16岁的郭某因受凉后出现咽痛、发热、咳嗽到甲医院就诊,医院对其进行了输液治疗。次日早上,郭某在输液期间出现头痛、发热、皮疹等症状,甲医院对郭某采取了静脉输液和肌肉注射等处理措施。
当日,郭某转院到乙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急性扁桃体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住院次日10时许,郭某突然出现抽搐、血氧饱和度下降、心率快等症状,乙医院进行相关抢救治疗后,与郭某家属商议,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郭某家属于当日13时10分签字后出院。
当日15时55分,郭某转院至丙医院就诊。入院后,丙医院立即对郭某进行抢救,采取胸外心脏按压、接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措施,并给予肾上腺素、阿托品、可拉明、洛贝林等药物治疗。抢救半小时后,郭某仍无呼吸、心跳,心电图呈直线。16时40分,医院宣告郭某死亡。
判决
随后,郭某的父母申请司法鉴定。2020年1月17日,司法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甲医院在对郭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无门诊相关记录,询问病史不详细,对病情评估不到位,相应处理措施不到位。
乙医院在对郭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病情评估不到位,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相应处理措施不到位。
丙医院的诊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但在郭某临床死亡后,未尽到尸体检验的告知义务。因郭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确切死因不明,无法客观判断过错参与度。
此外,郭某自身有甲亢病史,此次起病病程短、病情进展快、病情严重,其死亡后果的发生与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及甲、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均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司法鉴定情况,法院结合案件实际确定了各方的责任比例:郭某父母承担50%责任,甲医院承担15%,乙医院承担30%,丙医院承担5%。
根据各方责任比例,法院作出判决,由甲医院赔偿郭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115725.19元,乙医院赔偿231450.38元,丙医院赔偿38575.06元。
郭某父母、乙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故二审维持原判。
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