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配合核酸检测是应尽义务 拒绝配合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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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配合核酸检测是应尽义务

拒绝配合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






自觉配合区域核酸采样

既是对个人及家庭健康负责

也是每个市民应尽的责任义务

但有些人却不愿意配合核酸检测

觉得“不检也没关系”

注意,可能构成违法!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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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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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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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3日至17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某超市上班的员工王某(女,53岁)无视社区的敦促,连续多次无故拒不执行泉州市丰泽区防控新冠病毒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相关通告,未进行核酸检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王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丰泽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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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迪庆普法

编辑:王瑄怡  实习编辑:余红春 

二审:马建军  终审:石显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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