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还“静”于民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接市长热线转办单,反映云南某公司石林分公司空调、制冷机及装卸货物拖车产生的噪声对周边住户造成影响,致使其正常生活休息不便。接件后经核实,该情况为重复投诉,经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运营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噪声超过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处理结果
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石林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9万元。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时缴纳了罚款。
三、典型意义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22年6月5日,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为噪声污染执法监管提供了依据。本案中,执法人员坚持人民利益无小事,涉及扰民的情况一概严格要求,从严从细提出整改措施,从快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第一时间还“静”于民,做好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守护者。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
一、案件简介
2022年4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酒曲生产线于2017年投资建设、2018年12月投入生产至今未取得环保相关手续。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罚情况
鉴于该公司酒曲生产线2018年12月已建成投入生产,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酒曲生产线“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积极整改,主动对酒曲生产线进行了拆除,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酒曲生产线直接主管人员庞某于2022年1月入职,至现场检查时尚未满6个月等“减免责”情节,决定对该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责令其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庞某免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亮点
处罚不是目的,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服务企业合法合规生产才是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初衷。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主动帮扶企业及时整改,并在决定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综合考量违法事实、主观恶性、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等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情节,最终作出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的决定,既体现了执法监管的力度,也让企业感受到了帮扶指导的温度,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案件具有典型性。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