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法院这个案例极具剧情感,《人民法院报》微公号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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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人民法院报》
微信公众号发布了
五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起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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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律师

在关键证据上动起歪脑筋

结果不仅“赢官司”的愿望落空

自己还背上了五万元的巨额罚单


案件情节跌宕起伏

堪比现实版律政剧

让我们一起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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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喝到假酒 原告愤而起诉

杜先生在一家餐厅就餐时,点了两瓶某品牌红酒,第一瓶酒打开喝了一点后,杜先生觉得味道不对,于是向餐厅工作人员提出疑问,但餐厅坚称自己卖的就是货真价实的进口红酒,绝无售假可能。杜先生一怒之下将餐厅告到法院。


庭审过程中,双方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对红酒进行鉴定,而抽到的鉴定机构位于广州,于是双方见证封存那瓶未开封的红酒后,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手机上对快递业务下单,一名快递小哥很快到法庭取走红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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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竟起波澜 检材途中被毁

正当原告代理律师在盘算鉴定机构何时能出结果时,他却接到了来自广州的电话。对方系之前抽签确定的鉴定机构,他们说由于检材在运输途中已经毁损,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只能做退鉴处理。


原告律师非常纳闷,虽然玻璃瓶装的红酒的确是易碎品,但正因如此,在寄件时他还特意检查了包装,只要是正常运输,绝无破损可能。疑窦丛生之下,他找到了快递小哥询问,而正是小哥的一番话,让他选择了立马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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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介入调查 真相大白天下

见到警察时,快递小哥陈述,寄件那天,前后有三个人来看他的包装过程,其中一个男的(注:原告代理律师)看完就走了,另一个女的就是下单的人(注:被告代理律师),和她一起的男的(注:被告另一代理律师)给了他三百块钱现金,二人要让他把货物砸坏再寄出去;快递小哥回去跟老板娘说了之后,老板娘觉得这种要求不合理,让他把钱和货都退回去;他左思右想后,决定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做,拿东西隔着包装砸碎酒瓶,再包上一层泡纸后寄了出去。


为了自保,他又偷偷搞了个小动作,打电话给寄件人,问她是不是要将货品毁坏之后再寄出去,对方给了他肯定的答复,他把通话录了音;而在原告代理律师找他询问经过之后,他又给寄件人打了个电话,委屈巴巴地说邮件坏了有人要找他麻烦,对方则很淡定地回答赔几倍运费就是了。


这一次通话,也被录了音,两段录音及相应通话记录快递小哥都交给了警方;录音时长与通话记录可以相互对应。警方又找到了快递店老板娘,老板娘的说法也和快递小哥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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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获得赔偿

双方争议标的中唯一一瓶完整的红酒已经破碎,剩下开封过的红酒又不具备鉴定条件,那杜先生的诉讼请求是不是不能成立了?


并不是!


法院判决:被告毁灭了待证事实的关键证据,依照证据规则,可推定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令被告退一赔十,被告应退还原告杜先生红酒货款2560元及支付十倍赔偿款25600元,共计人民币28160元。


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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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拒不悔改 自称遭人陷害

法院宣判完毕红酒案后,就被告代理律师是否指使快递小哥砸坏红酒的事情,多次通知她进行询问,但她坚称在寄件后从未与快递小哥联系,说她指使快递小哥砸坏快递是有人故意陷害。


8月,五华区人民法院再一次通知其进行询问,在听完通话录音、看到通话记录后,她才终于改口承认自己与小哥联系过。但又辩解:第一次通话时她因身体原因,其实没有听清对方说啥就随便回应了一个“是”,仅凭第二次她让快递按几倍运费赔付的回话,也不能证明她指使了快递小哥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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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毁灭证据 最终被罚五万

最终,五华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依法对其行为进行严厉处罚。11月10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代理律师送达了关于司法惩罚的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被告代理律师随后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后认为,五华区人民法院认定其作为执业律师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碍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全部事实并无不当,定性准确,但考虑本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将对其罚款的金额降至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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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本案中,对被告代理律师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要成为一名职业律师,条件非常苛刻,不但要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考试,还要顺利通过实习考核。很遗憾,这名代理律师知法但不尊法,学法却不守法,为了一己私利,运用这种自作聪明的非法手段,成为法律秩序的破坏者。通过此案教训,希望各位从业者不要再走歧路。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云南高院

昆明中院  五华法院

编辑 | 胡韦弦

编审 | 孙啸武  崔志超

终审 | 洪瑞滨  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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