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掰手腕致骨折,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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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双版纳州勐海法院接到一通来自当事人李某的咨询电话:“法官你好,我想请问,我和我的小伙伴掰手腕,他的手被我掰断了,现在叫我赔钱,我想问一下你们,这种算哪个错啊?”

你觉得需要赔这笔钱吗?

A:要赔!掰手腕手是他掰坏的,肯定要他赔。


B:不要赔!是小伙伴自己答应掰手腕的,比赛有风险,后果应该自负。

C:双方都有错,小李应该适当赔偿小伙伴的损失。

就此事实行为争议焦点有3个


1.小李与小伙伴之间的掰手腕行为是否属于文体活动?
2.小伙伴参与掰手腕比赛是不是自愿行为?

3.小李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承担责任?



1.“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3.在一方受伤后,另一方积极履行送医治疗,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且对损害的发生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综上,小李与小伙伴的这场“男人间的力量对决”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如被告小李对损害无过错且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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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注意的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原因仅限于由于“其他参加者”行为造成的,若受害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外力原因导致权益被侵犯的,均不可直接适用自甘风险制度。此外,出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提高文体活动组织者的注意义务,《民法典》树立的自甘风险制度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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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杨永嘉 邓珺文

来源:勐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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