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岁老人与3女儿为赡养问题两次对簿公堂!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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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养我小,我养您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一个文明社会应该共同遵循的守则,赡养父母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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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
案情 
耄耋老人为赡养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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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九旬的段某育有一子三女,均已成家。大女儿和二女儿都是招婿在家,小女儿则出嫁到本村,多年来,段某一直与丈夫单独生活。2002年后,随着年龄增长且体弱多病,两名老人平时的生活都靠小女儿照管。


2020年6月,段某的丈夫去世,不久后,大儿子也因病去世。年事已高的段某生活不能自理,大女儿和二女儿因赡养照料老人问题产生分歧,一走了之,只有小女儿继续照顾老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2021年5月,段某在小女儿的搀扶下,颤颤巍巍地走进法院,起诉儿媳和三个女儿,要求解决赡养问题。


立案后,考虑到老人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法院主动提出到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进行巡回审理。经过庭审,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从法理、情理、道理的角度耐心劝导,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解。


法官告知几名被告,赡养父母不仅是传统美德,还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由大女儿和二女儿轮流照管段某,段某撤回了起诉。


让人没想到的是,一年后母女再度对簿公堂。今年9月21日,段某在小女儿搀扶下来到法院,再次将三个女儿告上法庭。


原来,自去年调解后,段某一直由大女儿和二女儿轮流照管。今年5月后,大女儿因生病回玉溪养病,二女儿独自照管段某至9月底后就不再照管母亲,小女儿再次担负起照管母亲的责任。


近日,法院第二次到段某所在村委会对该案进行巡回审理。


庭审过程中,法官从化解亲人之间的怨气和矛盾、妥善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入手,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一方面释明法理,要求各被告善待老人,不要对养老问题视而不见;另一方面从亲情角度出发,做老人的思想工作。


最终,三被告达成和解,由二女儿负责段某每天的饮食,由小女儿照管段某日常生活起居,大女儿每月支付小女儿照管段某日常起居生活所产生的费用500元。至此,该纠纷得以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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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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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承办法官指出,常言道:“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在赡养父母时,“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同样重要,不仅要进行经济供养,还要给予心灵慰藉。同时,子女间应当团结互助,互帮互让,共同承担好让老人安度晚年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按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等照料。



编辑:方淑敏

审核:高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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