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云南】红河州“法院+邮政”集约送达出真招显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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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送达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关口,送达顺畅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与执行,更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否得到及时有效保障。8月29日,红河中院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红河中院启动成立红河州集约送达服务中心,使红河州成为云南省首个将两级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法律文书全部统一集约送达的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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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邮政”的集约送达中心

通过“线上+线下”方式

建立了面向当事人

提供多元化送达服务的渠道

一个月过去了

红河州集约送达服务中心运行得如何?

下面请跟随小编

一起走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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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心 为送达安上“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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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里是红河州法院集约送达中心,请问您是吴某某吗?这里有一件关于您与被上诉人吴某、吴小某继承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材料需要发送给您,稍后我们会通过法院的短信平台,把文书以短信的方式发送到您的这个手机上,请及时点击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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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集约送达任务被接收后,服务中心邮政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送达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高效、安全地送到案件当事人手中的场景。服务中心通过0873-3053378、0873-3053376两个电话热线,向该案当事人发起电话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附带电子文书链接的短信便会发送到当事人手机上,随后当事人在手机上签收并查阅电子送达文书,送达工作当天便可完成。经统计,服务中心启动运行以来,成功送达的最短用时仅为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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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统筹司法送达服务管理、线上调配的“枢纽”,服务中心在前期接受送达任务后,根据个案受送达人实际情况,统一规划送达方式和送达路线,实现了送达任务集中受理、送达方式按需调配、送达电话集中呼叫、送达结果自动反馈。送达事务的集约化办理,通过统一送达流程、统一热线电话、统一服务标准,抓住案件流转节点,严格流转时限,解决了以往不同办案单元标准不一、流程不规范、送达证据链保存不完整等问题。

一个平台 送达方式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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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民诉法施行以来,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又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办案人员通常要在平台进行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两次推送,或者在电子送达以后又要自己打印纸质文书向当事人提供。集约送达开展以来,我们服务中心电话征求当事人意见时,如当事人既同意电子送达又需纸质裁判文书的,集约中心向当事人电子送达的同时,就可集中打印纸质文书向当事人邮寄。”服务中心送达组长王丁缘这样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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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与邮政部门的深度联动协作,使原有单一的邮寄送达服务向多功能“一站式”服务转型升级。服务中心将传统的分散式送达模式,转变为环环相扣的集约送达模式,通过系统平台开展电子送达(含电话送达与短信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及来院领取、文书打印等集约服务。对于经联系确认可实现直接送达的案件,则经法院授权后,依托邮政公司覆盖城乡的速递网络和专业化的邮政队伍,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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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统计,服务中心启动运行以来,截至9月30日,共接收全州法院送达任务1765件,成功送达1483件(其中电子送达1223件),成功送达率达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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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事务的集约化办理,在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打破地域限制的基础上,提高了送达的精准性,降低了送达成本。“传统送达模式占用了审判团队大量的工作时间,且成功率不一定理想。现在有了集约送达,我可以将更多精力,用在协助承办法官处理其他审判辅助性事务上。”红河中院行政庭法官助理唐文波说。

一套制度 让送达更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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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集约送达服务中心开展的集约送达工作,所涉案件种类多、数量大,且主要由非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送达——如何在集约送达中确保当事人个人隐私安全及各类案件信息安全,是一个不容回避的敏感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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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红河中院审务办主任王伟说,完善送达信息安全规范管理,一直是集约送达中高度重视的环节,州中院已建立健全一整套相关规范制度,全力筑牢集约送达信息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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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加强送达人员选任的基础上,服务中心启动运行以来,场所监控方面,对固定场景工作区域实行全域录音录像,全方位确保送达工作环境安全;技术限制方面,终端电脑全部纳入安全准入系统管理,并采取封禁移动存储使用、限定工作人员浏览权限等措施,着力严防案件信息外泄。同时,所有送达过程和结果信息全程留痕保存,一键生成送达报告,法官并可以在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查看送达进展情况,实现了全程全息的送达流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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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安全送达,助力公正直达,是我们应尽的工作职责。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心,强化工作能力,确保各类法律文书安全、及时地送达到受送达人手中。”服务中心送达工作人员周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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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集约送达模式

深入运用和优化完善

红河中院将进一步积极探索

可供借鉴推广的思路和经验

不断推进“互联网+诉讼服务”

提档升级

让公平正义更“快”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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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周   琪 邓珺文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红河州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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