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加强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明确违规提取公积金惩戒措施

德宏团结报




近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告》, 明确违规提取公积金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强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通告》指出


近年来,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的甚至形成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我州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对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关于同一套房屋频繁交易提取公积金的认定。职工以购房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所购住房的房屋权属在办理前一年内(12个月)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提取。


关于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认定。缴存职工在异地(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要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条件,夫妻双方其中一方须在购房地工作或常住。应持有该房屋权属10个月后(商品住房以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方可申请提取。


关于乡镇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认定。职工申请乡镇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时,需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受理。

惩戒措施如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一年内将所购房屋再次交易的,属于频繁交易、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须在责令期限内全额退回,重新纳入其个人账户管理;拒不退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规提取职工,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职工的失信行为信息上报省、州社会信用平台,予以公开曝光及联合惩戒。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单位及缴存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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