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党的二十大期间信访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处理党的二十大期间信访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理当前信访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引导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人共同提出信访事项,不按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诉求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信访的。
三、信访事项已处理或者信访案件已按程序终结,已签订各类协议领取补偿、赔偿金,合理诉求解决后又反悔,仍以同一信访事项实施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政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当事人拒不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而越级上访、坚持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站点及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散发传单、张贴标语、呼喊口号,以跳楼、跳河、服毒以及扬言自杀、自伤等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的。
七、以信访为名,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的。
八、信访时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及公共安全极端行为,进行上访活动的。
九、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组织策划、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给政府变相施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以信访为名,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故意到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或者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等非接待场所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二、捏造、歪曲事实,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微信群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和社交通讯工具,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或明知信访事项已被受理,仍通过网络平台等恶意反复登记的。
十三、以拉群、建群、串联、游说等手段鼓动、教唆、指使、策划上访事项的。
十四、疫情防控期间,非必要不走访,信访人应当优先选择网站信访、微信信访、书信信访、电话信访、视频信访等方式反映诉求,拒绝执行疫情防控管理规定,造成疫情传播或外溢风险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在信访过程中,实施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犯罪被予以处罚的,违法信息永久记录,将直接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行政事业单位、就业等,并影响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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