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东川区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行为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保证白酒质量安全,防止劣质、来源不明或假冒伪劣白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散装白酒,是指以缸、桶、罐、坛等容器盛装,无定量包装,且以称重和计量形式进行销售的白酒。
二、在东川区范围内销售的散装白酒,必须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所生产的合格产品。散装白酒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三、散装白酒要实行固定店铺销售,销售散装白酒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所有散装白酒的销售者,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白酒。
四、销售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食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联系电话、酒精度、配料表、小作坊登记证号、贮存条件等信息。不同批次的散装白酒不可混装,并及时更换新的标签标识。
五、盛装、贮存、运输散装白酒的包装材料、容器、场所和车辆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白酒,禁止流动商贩销售散装白酒。散装白酒生产者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散装白酒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质量安全管控措施;销售生产的产品,应当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云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七、对白酒生产经营者无证生产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对白酒生产经营者销售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白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或《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或《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八、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中共东川区委宣传部主办
来源 | 东川市场监管
排版编辑 | 李柱金
责编 | 廖艳清
编审 | 吴 丽 毛雯辉
终审 | 李 泽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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