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下水取水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石林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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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县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现就开展全县地下水取水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任务

依法管理,严格许可,严格控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

二、整治对象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三、整治时间

2022年9月15日—2023年1月31日。

四、整治范围

(一)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除外),限于2022年10月31日前自行封填,逾期不封填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封填,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特殊情况含抗旱、应急、消防等确需保留的取水深井,须报县水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保留。封填限期前,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当地供水部门申请安装使用自来水。

(二)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已拥有地下取水深井但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须于2022年10月31日前到县水务局办理地下水取水井备案手续,备案后自行安装智能IC卡水表,实行先充值后用水的缴费制度,并按要求补办取水许可证,办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本通告发布之前正在打地下取水深井的单位和个人,须于2023年1月31日前到县水务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视为无证取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打井开采地下水须按程序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开采,否则均视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由水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整治处罚标准和依据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其取水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或不封闭其取水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依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监督举报电话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应积极配合专项整治检查。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地点:县水务局水政科(鹿阜街道龙泉路13号)

举报电话:0871—67799456

举报邮箱:slshuizheng@126.com

特此通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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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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