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各类非法枪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携带各类非法枪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各类非法枪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各类非法枪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上交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上述非法枪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涉及危爆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化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危化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非法枪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涉危化品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涉危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包括:氰化钠、氰化银钾、硝酸汞、铊、三氧化砷等剧毒化学品,氯酸钾、硝酸、硝酸钾、硝化纤维素、过氧化氢、乌洛托品、硫磺、高锰酸钾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百草枯、毒鼠强等国家明令禁用的剧毒化学品。
举报电话:
0871-67786110(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0871- 67792000(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0871- 67791350(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9月14日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寄递、携带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8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寄递、使用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8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一)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二)查破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三)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四)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五)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六)收缴剧毒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视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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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林警方
编辑:张益坤
责编:堵绍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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