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互联网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

给社会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

但是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泄露

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垃圾邮件不断

也让许多人不堪其扰

究竟是谁出卖了我们的信息?

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某在昌宁县翁堵镇经营一手机店,自2012年起获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授权,可为客户办理电话卡开户、缴费、套餐变更等业务。2021年4月至7月,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客户同意,私自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出售给他人,并收取程某某(另案)以及微信名为“鼎虹移动”“莫妮卡”“云贵川·财务”“枫叶”“嗯?”等发来的微信红包,从中获利6312.5元。

法院判决

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后,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官说法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昌宁新闻网 鲁桂莲


编辑:姜永华
责任编辑:杨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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