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捕猎“菜籽雀”,罚!

昆明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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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大对非法捕猎、狩猎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近日,晋宁区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捕猎“三有”鸟类的刑事案件,将保护野生动物法治力量发挥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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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先是利用禁用捕猎工具网在昆阳街道某地非法捕猎了3只“菜籽雀”饲养起来,之后又到某水库边,利用已捕获的“菜籽雀”作为引鸟进行诱捕。当天又捕到7只“菜籽雀”。经鉴定,其先后捕猎到的“菜籽雀”为普通朱雀,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经济价值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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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朱雀

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益诉讼后,晋宁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和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晋宁区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予以支持。最后,判处杨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元,并在涉案村委会宣传栏张贴至少一份赔礼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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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冠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来源: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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