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中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周某(男方)与祁某(女方)离婚纠纷案件期间,周某再次对祁某实施家庭暴力,本院审查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坚决维护婚姻家庭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本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山中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祁某起诉周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周某再次对祁某实施家庭暴力,祁某提交相关照片予以证明,周某也承认殴打过祁某,经祁某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要求:1.禁止周某对祁某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周某骚扰、跟踪及违背祁某意愿接触祁某;3.禁止周某以电话、短信、及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侮辱、诽谤祁某。如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视情节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35件,除1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外,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4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坚决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和谐家庭建设。一般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案件二审期间仍然实施家庭暴力的极为少见,这也是本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直接原因。

来源:保山法院


编辑:姜永华 实习生:郑奕霞
责任编辑:杨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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