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提醒: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未合法取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材料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通过货运、邮递、快件和旅客携带等方式进口濒危野生植物及其制品,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海关发布
编辑:苏昊
编审:符亚丽
终审:周健军
长期接受来稿,投稿邮箱:zscc812@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