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规定私自外出, 社矫对象被戴上电子定位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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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目的在于通过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给犯罪情节较轻者一个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但此举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总有些人不珍惜这个机会,无视相关规定,私自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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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永仁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何某
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
且3次无故不请假外出依法给予警告,
同时佩戴电子定位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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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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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期间3次离开居住地
  

何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永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四个月执行。在永仁县莲池乡莲池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何某多次不按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规定报告情况,3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前往四川。
  

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及时对何某进行电话劝诫,何某仍以外出务工为由,拒绝按时返回居住地。
  

为查明何某未经批准外出原因,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及时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何某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司法所、村(居)委会及村民小组开展调查核实,详细了解其在社区矫正以来的实际表现,并到何某家进行家访,对何某进行训诫谈话。
  

联合调查组对何某自认为“为了务工离开居住地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报告司法所批准、监管”的错误认识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矫正了其错误行为。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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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佩戴电子定位手环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不按规定汇报当日活动情况,3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永仁县司法局对其进行警告处理。
  

之后,永仁县司法局依照有关规定,对何某给予警告,同时要求其佩戴电子定位手环。

  

释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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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对象拒不报告可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管。
  

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过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检察官提醒,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约束自己的言行,遵纪守法,真诚悔罪。对无视法律心存侥幸或者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要根据其违反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善琼艳

编辑:杨箫语、成晨(实习)
审核:郑玉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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