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造成损失谁来“买单”?


过马路时被撞伤
伤者要求肇事者赔偿
侯某驾驶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县城老开发区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夏某相挂撞,造成夏某受伤入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
姚安县交警大队认定侯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夏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侯某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9万余元。

面对夏某的诉求,侯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就谁来赔偿却各有说法。
侯某辩称,自己的摩托车是一辆新的电瓶车,自己并不知道电瓶车还需要驾驶证,自己买车和为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时,也都没有人告知他电瓶车需要驾驶证。事故发生后,自己去考取了摩托车驾驶证。在他看来,他事前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却对此不予认可。该保险公司辩称,侯某的摩托车虽然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侯某发生事故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故保险公司提出,公司向夏某赔偿后有权向侯某追偿。

骑车人准驾不符
保险公司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侯某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类型为轻便二轮摩托车,注册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侯某初次领取C1驾驶证日期为2012年11月13日,事故发生后侯某才增驾D证,实习期至2022年4月13日。
法院指出,侯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办理的是机动车行驶证,该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其应当按照持有的驾驶证种类驾驶相应的准驾车型。事故发生时,侯某持C1驾驶证驾驶该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其事后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并不能用于事故发生时,侯某辩解无人告知需要驾驶证不是其违法驾驶的法定事由。
法院审理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按照程序对事故成因作了具体分析,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合法有据,法院予以确认,由此确定由侯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夏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夏某损失合计30164.76元,扣除夏某和侯某应承担的医保外用药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27981.55元,赔偿后有权向被告侯某追偿。

释法
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
依法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随着社会水平的提高,车辆日益增多,交通事故频发,希望群众在注意安全出行、文明驾驶的同时,也要在购买车辆时充分了解自己购买的车辆性质以及需要的相应的证书等,切记不要无证驾驶,广大驾驶员和交通参与者应提升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遵规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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