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某小区业主顾某打算在自己的车位上装充电桩,被物业以有安全隐患等为由阻拦,诉至南通崇川法院后,该院日前判决物业公司应在充电桩安装中给予必要配合与协助。
今年3月,顾某买了新能源汽车,计划在自家地下车位装充电桩。申请装充电桩要提交车位权属证明、汽车购买证明、物业企业同意安装证明等,但物业公司拒绝在证明上盖章,理由是小区没有独立的新能源车车位,在新能源车、燃油车混停的地下车位装充电桩存在隐患,还涉及对公共部位的利用,会侵害其他业主权益。此外,业主要求配合安装充电桩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多次协商未果,顾某诉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