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开始执行!事关学校学生食堂粮油采购

为进一步规范

云南省学校学生食堂粮油采购管理工作
加强粮油采购监督管理
日前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印发通知
通知条款
自2022年8月25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指出

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学生食堂的米、面、油等大宗食品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由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统一签订粮油采购合同,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供应商三方的责任和义务。采购过程中,要考虑粮油品质因素和学生食堂成本控制因素。采购的粮油均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各地要合理设置学校学生食堂粮油供应商条件,择优选择诚信度高、条件优、服务好、综合实力强的经营者。具体条件如下:

1、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具备粮油产品经营资质,粮油加工企业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2、供应商应具备必要的粮油仓储设施,并符合国家成品粮油储藏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每批次供应的粮油均有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3、具有保证学校学生食堂粮油持续、稳定供应所需的流动资金;


4、拥有2名以上取得粮油保管《职业资格证书》的保管人员;


5、拥有基本的粮食检验设备和2名以上取得粮油质量检验《职业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


6、相关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7、提供近3年从事粮油经营的税收证明,无偷税、漏税、逃税行为;


8、按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无虚报、瞒报、漏报情况;


9、建立规范的粮食购销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且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10、指导学校建立粮油购进领用台账,规范填写台账内容;


11、近3年未因粮油质量安全和经营受到粮食、市场监督、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查,发现不利于保证供应稳定和质量安全等情况的,督促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一般为7天),达不到限期整改要求的,重新按程序选择供应商。


通知进一步规范粮油采购的定价、调价机制,进一步规范采购资金管理和结算、粮油抽样封存程序。明确供应商在向学校交付粮油时,双方经办人员须当场抽取粮油样品进行封存,封条要注明学校名称、封存日期、抽样有效期等内容,经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后贴封,抽样交由双方分别保管。交接粮油时,学校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质量检验报告与粮油实物的一致性。该批次粮油使用完2日后,如无食品安全事故,留样自动失效。




通知要求

各地切实加强粮油采购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合理确定供应周期。供应商不得以降低成本为目的,促使学校大批量储存粮油。供应周期原则上控制在15天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0天。实行供应商资格退出机制。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粮食和储备、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情节轻微或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害事实的,及时终止其供应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供应商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如实报告相关部门的;


2、学校学生食堂粮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采取隐瞒手段继续供应的;


3、因供应商责任发生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


4、有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供应价格的;


6、故意迟供、拒供、断供的;


7、私自串换供应品种或降低供应质量的;


8、与学校相关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向学校供应超过保质期或保质期不足7天的粮油制品的;


10、向学校供应无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粮油制品的;


11、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通知条款自2022年8月25日起开始执行,《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粮食局关于规范云南省学校学生食堂粮油供应标准的意见》(云教财〔2015〕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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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云南发布

编辑:李贵芳
审核:丛   林
终审: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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