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当儿戏!社矫期间再犯罪,撤销缓刑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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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公开开庭审理,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被永仁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宣告缓刑,对其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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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期间3次违反监管规定

2019年3月,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接受社区矫正。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3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地前往其他省市;2021年2月,李某某涉嫌参与他人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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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且情节严重,随即依法纠正执行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于当日向该县司法局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其向县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该县司法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向县法院制发《撤销缓刑建议书》。

最终,李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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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社矫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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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的刑事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3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外出,且涉嫌新的犯罪,情节严重,已不适宜继续社区矫正,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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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淑敏、成晨(实习
审核:郑玉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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