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盒装月饼不得与其他商品搭售混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根据《公告》要求,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一是搭售其他商品。二是将月饼与其他商品混装。如在月饼礼盒中混装茶叶、保健品、酒等其他商品,尤其是贵重商品或者奢侈品。三是以中秋礼盒等名义变相进行搭售或者混合销售。如在中秋礼盒中同时放置高价商品和月饼,规避监管。对上述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改委:盒装月饼不得与其他商品搭售混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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