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嵩明县医疗救助对象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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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嵩明县医疗救助对象的一封信


嵩明县医疗救助对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除复诊和急诊抢救外,未按照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即:医疗救助对象在到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时,要有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且转诊医院与就医医院一致,才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嵩明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6日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编辑:顾燕波、卜圆圆

审核:雷霞

发布:嵩明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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