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为何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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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家庭琐事引发的离婚案件

并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这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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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因家庭琐事争吵起诉离婚

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7月21日双方自愿到姚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原告嫁到被告家生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4年3月11日生育一女。


2018年11月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外出打工,但每年均回家与被告一起过春节。之后,由于被告对原告不够关心,加之被告不给原告生活费,不拿钱给原告治病,致使夫妻关系恶化。2019年3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原告考虑到孩子成长等问题撤回起诉。


在此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仍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仍对原告不够关心,且双方对钱的支配和使用意见不统一,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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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双方不准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在婚后共同生活的近18年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民法典》所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加之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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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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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理解与包容是幸福婚姻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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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共同经营家庭生活上,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夫妻间产生矛盾,属于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在互谅互让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


本案中,对于原、被告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被告对原告不够关心,金钱观不一致,夫妻应互相理解、勉励,共同想办法解决,而不是单凭个人情感得失做出不当宣泄行为,随意提出离婚,伤害彼此的感情。夫妻在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忠实、信任、关爱、理解、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这既是夫妻之间恩爱和睦的关键,也是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前提。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产生矛盾和摩擦,当婚姻出现裂痕的时候,更需要夫妻双方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努力寻找弥合情感的有利因素,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情分的不利因素,尽最大努力挽救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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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润棋
审核:郑玉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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