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偷自己的东西不算偷?犯法了你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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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别人的东西是违法犯罪
但偷偷“拿回”自己的东西
也会构成犯罪
日前
楚雄州永仁县检察院

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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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李某因涉嫌交通违法,其摩托车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后李某于某日凌晨翻墙进入交警大队院内,把涉案摩托车停放处的栏杆放倒,将自己被扣留的摩托车从集中停放处推行到院内普通停车处。同日11时许,李某伙同其父亲李某某二人来到交警大队对面后,由其父亲通过备用钥匙将该摩托车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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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案后,父子二人都非常后悔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据案件性质和情节,依法作出对李某提起公诉,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决定。目前,县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案中,涉案摩托车因涉嫌交通违法被交警合法扣留,虽该车辆仍属于李某所有,但其在明知自己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情况下,未经交警大队同意擅自将涉案摩托车偷回,其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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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成立与否,关键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基本特征:

1、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

(1)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自已的或他人的财物;(2)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3)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2、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已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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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裴卫国

责编:李亚兴

编辑:周   琪 邓珺文

来源:楚雄州委政法委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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