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捡到的终究不是自己的!花了近13万元买黄金的他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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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易门县何女士的信用卡不慎丢失,高某捡到后发现卡上竟写有取款密码。于是,他6次刷卡购买黄金消费近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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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捡到信用卡狂买黄金

7月15日15时许,何女士到易门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报警称,她的2张信用卡被盗刷,共被刷走117909元。经初步调查,警方锁定用戴帽子及口罩精心伪装的犯罪嫌疑人高某。


7月30日1时许,民警获得高某可能入住楚雄某宾馆的线索后,连夜赶往楚雄抓捕。4时许,民警将高某抓获归案。


经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高某交代,信用卡是他在易门县某处街道边捡到的,发现卡上写有密码后,他立即赶往安宁市某黄金珠宝销售店,先后6次刷卡12.9万余元购买黄金,又售卖到寄售行变现,获得赃款9万余元。


目前,易门警方已追回赃款4万余元,其余赃款已被高某挥霍,高某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释法

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律师表示,高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两种罪名,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该信用卡虽然不是高某通过违法、秘密手段获得的,但其明知这张信用卡不是自己的,仍然用这张卡多次消费,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本应属于何女士所有财物的行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此外,高某在拾得何女士的信用卡后,在未经何女士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卡购买黄金,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金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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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银行卡等贵重物品的密码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能轻易泄露给他人,更不能写在银行卡上,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轻而易举得到钱款。否则,将会给自己带来重大财物损失。



编辑:李润棋
审核:高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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