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报废回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德宏州邮政分公司

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报废回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德宏广播电视台

图片来源网络

全州各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因此,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同时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现将机动车报废回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报废机动车不在德宏州境内的,可交售给车辆所在地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并办理异地报废注销登记手续。


02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规定,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或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证件、号牌灭失的除外)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机动车的合法性负责。


03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便民利民措施,在流程优化、便民服务上下功夫。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积极与德宏州邮政分公司、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协商,充分利用邮政系统各业务网点遍布全州各乡镇的优势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工作。居住地在各乡镇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将报废机动车交由乡镇邮政所委托办理,后续机动车回收及注销登记手续由回收企业代理完成。也可联系德宏宏宇实业集团升盈物资有限公司在相关县市的网点提供上门回收服务,切实让群众实现就近办、便捷办。

四、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及各乡镇邮政所联系地址及电话如下:

德宏广播电视台

德宏广播电视台

德宏广播电视台

 2022年8月1日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一、根据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将不得参加网上学法减分,另外对其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也将受到相应的限制。


来  源:德宏交警
责  编:徐梦妮
审  核:张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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