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宁区林草局对耿某未取得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许可证,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一案进行了查处,给予其2000元的行政罚款处罚。
7月6日,区林草局收到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新街派出所移送《耿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案件卷宗。经调查:2022年 3月15日11时许,耿某在六街镇大庄村委会被新街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疑似画眉鸟十三只,当场扣押后移交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经司法鉴定,送检的十三只鸟为鹟科噪鹛属白颊噪鹛,为三有野生动物,价值为39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耿某未取得人工驯养繁育野生动物许可证,私自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对耿某给予处2000元的罚款决定。案件查处过程中,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对耿开展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耿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处罚决定无异议。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下一步,区林草局将适时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和守法意识,提高“保护自然环境、关爱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积极救助受困和生病野生动物,严厉打击各类侵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讯员 王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