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碧谷街道首届糯谷田“无花果采摘节”举办 甜蜜相约糯谷田
来源:东川新闻2022-07-25

近年来
共享电动自行车发展迅速
各种“小黄车”
“小绿车”“小蓝车”随处可见
其方便快捷的租用方式
受到市民群众的青睐
但违规骑行
乱停乱放
骑车载人等不文明行为也随处可见

如果骑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谁应该为此负责?
近日
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给出了答案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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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骑车撞伤老人 伤者状告三方责任人

判决
当事人和保险公司赔偿
庭审过程中,王某诉称,吴某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周,违规载人,且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对此吴某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骑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已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希望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能协调帮助申报理赔责任保险。
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辩称,该公司投放的每一辆车均在车把手位置和后车轮盖位置显著标识了“禁止骑车载人”,吴某作为成年人,无视用车提示,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危险载人骑行,并导致了损害后果,其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该公司为用户交纳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王某伤后经济损失1万元;由吴某赔偿王某伤后经济损失68477.66元。
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协商下,吴某和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吴某一次性给付王某赔偿款68477.66元,保险公司也于日前给付王某1万元,全部赔偿款已履行完毕。

释法
共享车公司已履行相关义务
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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