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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滇池旅游度假区”微博2022-07-19


案情 雇工受伤起诉小吃店
某小吃店系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小吃、饮品服务,除当事人王某外,还雇请了2人务工。1965年出生的王某,自2011年开始在牟定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年缴费200元,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
2021年1月5日,时年56岁的王某经他人介绍到该小吃店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第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工资2200元,同时对上下班时间作了约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吃店也未为王某申报、办理社会保险。
2022年,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向牟定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王某与小吃店自2021年1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小吃店不服该裁决,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判决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吃店和王某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王某接受小吃店的工作安排和上下班时间管理,小吃店按月支付王某工资,王某从事的工作是小吃店经营范围的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双方自2021年1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双方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该案有几个法律关系需要厘清。
编辑:杨箫语
审核:高 明、刀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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